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曾冠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54號債 權 人 曾冠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昌工程行、林素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協昌工程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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