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9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904號
- 聲請人
- 有翼氏電影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天隆
- 相對人
- 李承祐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固應遵守票據之文義性,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判斷資料,加以變更或補充。惟依該「客觀解釋原則」,解釋票據上所載文字之意義,仍須斟酌一般社會通念、日常情理、交易習慣與誠信原則,並兼顧助長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暨票據「有效解釋原則」之目的,就票據所載文字內涵為合理之觀察,不得嚴格拘泥於所用之文字或辭句,始不失其票據文義性之真諦(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10,000元之本票5紙,票號為:⑴NO.001⑵NO.002⑶NO.003⑷NO.005,到期日記載為⑴「2011年12月23日」⑵「2012年1月20日」⑶「2012年2月24日」⑷「2012年4月25日」,惟人之生命週期數十年,發票人不可能簽發一千餘年後之票據交聲請人收執,其顯係以西元為簽發本票之年號無訛。又查西曆與國曆常有混用情事,依一般社會通念,就本票文字之內涵為合理之觀察,應認系爭本票所載「2011年」、「2012年」實為「西元2011年」、「西元2012年」亦即民國100年、民國101年;另票號NO.004,到期日為「201年3月23日」,依據上下票號之到期日均為西元觀之,應認該系爭本票所載「201年」係屬漏撰,實為「西元2012年」,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1904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0年11月19日 │10,000元 │100年12月23日 │100年12月24日 │NO.001 │ │ ├──┼───────────┼─────────┼───────────┼───────────┼────────┼──┤ │002 │100年11月19日 │10,000元 │101年1月20日 │101年1月21日 │NO.002 │ │ ├──┼───────────┼─────────┼───────────┼───────────┼────────┼──┤ │003 │100年11月19日 │10,000元 │101年2月24日 │101年2月25日 │NO.003 │ │ ├──┼───────────┼─────────┼───────────┼───────────┼────────┼──┤ │004 │100年11月19日 │10,000元 │101年3月23日 │101年3月24日 │NO.004 │ │ ├──┼───────────┼─────────┼───────────┼───────────┼────────┼──┤ │005 │100年11月19日 │10,000元 │101年4月25日 │101年4月26日 │NO.00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