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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 原告
    白麗萍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051號聲 請 人 白麗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鄧鴻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登記資料,以釋明該公司於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鄧鴻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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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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