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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 原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604號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李文德、蔡松青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為蔡松「青」或蔡松「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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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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