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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2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251號

聲請人
金福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寬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志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本件本票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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