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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3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352號

聲請人
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沈曉白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氏興業有限公司、陳玉釵間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確認沈曉白是否亦為本件聲請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㈡補聲請人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㈢台端聲請之相對人業於民國96年11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6331179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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