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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 當事人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254號聲 請 人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泰嘉、黃李素月、聯銘成貿易有限公司、黃能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二紙本票各請求多少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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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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