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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為劉嘉龍。

  • 原告
    張復中與相對人東東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東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如有變更,應予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608號聲 請 人 張復中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東食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東東食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現任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予更正。 二、相對人東東食品有限公司發票當時之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劉嘉龍。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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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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