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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0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708號

聲請人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國
代理人
李康道
相對人
郭浚鎰即郭盈志即友仲工程行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74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之裁判費用新臺幣21,493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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