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56號
- 聲請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 相對人
- 都都行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蕭郭金葉
- 相對人
- 蕭佳靜
- 相對人
- 蔡清池
- 人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3日起訴,業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927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75元,是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102元(計算式:37, 927元+175元=38,102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