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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號

清算完結(裁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號

受罰人 即

聲請人
楊傳枝

      陳耀坤

      王君孺

上列受罰人因明星電機廠有限公司清算事件,違反清算完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傳枝、陳耀坤、王君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93條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查明星電機廠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9月27日選任受罰人楊傳枝、陳耀坤、王君孺3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日同意就任清算人,此有該公司之公司清算會計申報說明書附於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62號卷內可稽,而受罰人嗣因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而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請展延清算完結至100年3月26日,亦有本院99年度司聲字1761號裁定存卷可參。而受罰人於清算完結後,於99年8月29日召開股東會,將清算完結之結果送請股東會承認後,受罰人於100年2月16日(參陳報狀上之收件戳印日期)始向本院聲報,顯逾前開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上開規定,對於受罰人3人,各處以罰緩3000元。

三、依公司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完結(裁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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