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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35號

原告
亞立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生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大雅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江惠雯
被告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被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顏德忠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吳榮昌律師

      張珮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4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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