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39號
- 原告
-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秀蓉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鋕鋒
- 被告
- 經濟部水利署
- 法定代理人
- 賴建信
- 訴訟代理人
- 蔡宗憲
- 訴訟代理人
- 陳光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璧榕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修弘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永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之法定代理人「王瑞德」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建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