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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林學晴
  • 法定代理人
    何良慶、邱炎武

  • 原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展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林文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9號原   告 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良慶 被   告 永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炎武 被   告 林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6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1年7月27日、101年8月8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06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1年8月1日、101年8月13日 送達原告,並有送達證書二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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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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