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豐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強
- 被上訴人
- 徐郁琪即友兆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64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起訴及向
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利
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金額係屬二事,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
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
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
起訴時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一致,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6年度
台抗字第6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計算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
或價額時,應以上訴利益為基礎。查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萬3,485 元,上訴裁判費為4,30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