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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2號

原告
盈淞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坤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上訴最高法院審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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