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2號
- 原告
- 盈淞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福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昇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坤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1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2年11月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