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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侑得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杜霖營造有限公司因101年

度建字第20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95,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29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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