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銘陳添喜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4號

原告
詮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隆
被告
莫珊綺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7,380元,本院於101年4月10日以101年度補字第51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應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1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