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 聲請人即債務人
- 蔣佩蓉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勝明
- 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復華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楊登尊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棟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禧
- 代理人
- 張壯吉
- 債權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樹旺
- 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正
- 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東章一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朝陽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田
- 代理人
- 侯名行
- 債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華宗
- 代理人
- 王秋翔
- 債權人
- 大臺灣聯合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真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蔣佩蓉自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千2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後聲請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因其債權總額逾新臺幣1,200萬元,無從為更生而依法進行清算程序等情,業據提出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稅捐機關99年、100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等附卷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