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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蔣佩蓉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明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復華銀行)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楊登尊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張壯吉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侯名行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王秋翔
債權人
大臺灣聯合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真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蔣佩蓉自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千2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後聲請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因其債權總額逾新臺幣1,200萬元,無從為更生而依法進行清算程序等情,業據提出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稅捐機關99年、100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等附卷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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