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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破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更字第1號

聲請人
尚耘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請就100年度資產負債表於資產欄所列之⒈應收票據3,259,204元、⒉應收帳款687,016元、⒊存貨3,426,014元、⒋其他流動資產40,508元、⒌留抵稅額32,682元、⒍固定資產734,769元,其內容分別為何,請詳細說明,並附證明文件。

㈡、請說明何以未將上列資產列入本件聲請破產之債務人財產?

㈢、前列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收取情形為何?並提出收取之證明文件。如未收取,收取之可能性為何,請一併說明。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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