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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學德黃渙文蕭承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

上訴人
築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振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建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承認先前之訴訟程序,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8條、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築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原以被告林宗慶為其法定代理人而提起本件訴訟,惟查上訴人係於民國99年12月14日起訴,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而上訴人之董事長則於同年8月6日即已變更登記為鄒振羣,林宗慶僅為上訴人之監察人,有經濟部99年8月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上訴人99年8月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訴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在卷可稽,堪認林宗慶於起訴時非屬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以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本件訴訟,自屬無權代理。茲以本裁定命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限內補正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承認先前之訴訟程序,以補正本件無權代理之情形,逾期即駁回其訴。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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