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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曹宗鼎莊嘉蕙潘曉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22號

上訴人
周美杏
訴訟代理人
宋百月
被上訴人
昆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姵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林育蘋」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潘曉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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