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22號
- 上訴人
- 周美杏
- 訴訟代理人
- 宋百月
- 被上訴人
- 昆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姵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法官林育蘋」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潘曉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