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6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何榕庭
- 相對人
- 祭祀公業何合季
- 相對人
- 祭祀公業何合誠季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何金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4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19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年10月5日送達聲請人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3紙在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