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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6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6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何榕庭
相對人
祭祀公業何合季
相對人
祭祀公業何合誠季
共同法定代理人
何金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4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19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年10月5日送達聲請人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3紙在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6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