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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5號

酌定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請人
即檢查人
李伊彤
相對人
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新燦
代理人
王泳盛

上列聲請人即檢查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0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委派辦理相對人之檢查工作,業已檢查完成,並出具檢查報告書,爰聲請本院酌定檢查報酬新臺幣(下同)181,5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提出檢查報告書附卷可參(參照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25號卷外之檢查報告書),核其檢查範圍為相對人民國99年至100年7月31日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及營業情形,其工作內容包含:㈠查核相對人100 年度第一次股東常會會議議程及紀錄、㈡查核相對人100年1 月至7月之損益分析表、100年度401申報書、㈢查核股東盈餘分配及股權轉讓數額之計算參考數額、㈣內控評估、檢查規劃、㈤整理分析相關資料並撰寫檢查報告等。本院斟酌聲請人前開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及檢查之結果,復於101年12月2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董監事於文到7日內表示意見,迄未具狀陳報任何意見。另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102年1月24日號函表示聲請人請求之酬金,並未明顯超逾業界一般收費行情標準,經審酌前開等情,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181,500元為適當,並由相對人負擔。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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