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號
受罰人 即
- 聲請人
- 陳國器
- 相對人
- 洽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陳國器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何士提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經相對人洽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選任為清算人,受罰人亦於100年11月25日聲明同意就任,此有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罰人遲至100年12月1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爰裁處受罰人3,000元罰鍰。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