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號

延展清算完結(裁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號

受罰人 即

聲請人
陳國器
相對人
洽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陳國器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何士提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經相對人洽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選任為清算人,受罰人亦於100年11月25日聲明同意就任,此有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罰人遲至100年12月1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爰裁處受罰人3,000元罰鍰。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