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24號
- 原告
- 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崇德
- 被告
- 克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燿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2,4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