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56號
- 原告
- 浩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聰議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明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8,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37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