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80號
- 原告
- 林志隆
- 被告
- 信望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興源
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
促字第265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
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