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24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好克彥
- 被告
- 向克仁
- 被告
- 帥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珊珊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克仁、帥昌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向克仁、帥昌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35,64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79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