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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告
久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家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4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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