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夏一峯
- 法定代理人齊百邁
-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宗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地理人 蔡宗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都間請求撤銷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原告之撤銷權,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之債權額為285萬7460元(詳見起訴狀附表 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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