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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告
忻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芬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98萬8586元,應繳裁判費1萬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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