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共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陳宗賢
- 法定代理人陳潮湖
- 原告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振宗、陳振和、陳宜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潮湖 之4 被 告 陳振宗 陳振和 陳宜鑫 當事人間共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移轉神岡區○○○段後壁厝小段729-9地號土地所有權,依兩造買賣契約第2條約定,田地目部分之買賣價金為每坪新台幣(下同)22,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12,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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