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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號

共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號

原告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潮湖
法定代理人
之4
被告
陳振宗

陳振和

陳宜鑫

當事人間共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係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移轉神岡區○○○

段後壁厝小段729-9地號土地所有權,依兩造買賣契約第2條約定

,田地目部分之買賣價金為每坪新台幣(下同)22,500元,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12,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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