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6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廖傳來
- 訴訟代理人
- 楊雯齡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俊龍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福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趙燕雲
上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1月1日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訴訟標的為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只要確認實際位置在台中市太平區○○○街70號後面建物(稅籍編號Z00000000000)的所有權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17,300元等語,原審誤認全部建物為4,462,900元核費,實有未洽,爰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到庭陳明其確認實際位置在台中市太平區○○○街70號後面建物(稅籍編號Z00000000000)之所有權存在,不包括上址70號旁邊建物,而依卷附系爭建物101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示,其房屋現值為3,517,300元,爰變更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1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