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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42號

原告
鄭益妹
被告
洪懷祖
被告
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龍智
被告
蕭麗珠
被告
陳保成
被告
黃興洲
被告
探極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恩喬
被告
王美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2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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