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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黃文進
  • 法定代理人
    侯百能

  • 當事人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34號 原   告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百能 送達代收人 呂昱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毛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8萬407元,應繳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13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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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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