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6號
- 原告
- 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欽
- 被告
- 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澄紳
侯禮仁
張喬崧
2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
司促字第463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5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