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莊嘉蕙
- 法定代理人方月玲
- 原告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西屯區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12,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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