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6號
- 原告
- 博瑞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淑萍
- 被告
- 陳詠翔
原告因請求補實差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
司促字第2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5,7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
4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