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8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號

原告
磬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碧蓮
送達代收人
楊靜如
被告
久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