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7號
- 原告
- 莊榮兆
一、上列原告因認有新事證而對於同一案件(即本院88年度自字第1129號)之被告李慶義、陳志成再行提起自訴(本院100年度自字第73號),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0年度附民字第631號),該自訴案件經本院刑事庭諭知不受理判決後,經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本院刑事庭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準用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準用第3項規定,依同條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二、經查,本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所提「刑事:因有新事證請依舊制命被告答辯兼刑附民起訴賠10億及阻燒卷狀」所載,原告既主張「刑附民起訴賠10億」,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