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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告
莊榮兆

一、上列原告因認有新事證而對於同一案件(即本院88年度自字第1129號)之被告李慶義、陳志成再行提起自訴(本院100年度自字第73號),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0年度附民字第631號),該自訴案件經本院刑事庭諭知不受理判決後,經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本院刑事庭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準用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準用第3項規定,依同條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二、經查,本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所提「刑事:因有新事證請依舊制命被告答辯兼刑附民起訴賠10億及阻燒卷狀」所載,原告既主張「刑附民起訴賠10億」,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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