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13號
- 原告
- 昭樣地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厚銘
- 法定代理人
- 5室
- 被告
- 林敬偉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
司促字第48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07,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1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
4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