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1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建中即佶昌工程行、
吳國玉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5,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