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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戴博誠

  • 當事人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敏祥梅傑林江禾豐邱崇喆冠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雅珍賴汝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洪韻婷律師 被 告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凱 被 告 洪敏祥 梅傑林 江禾豐 邱崇喆 冠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被 告 林雅珍 賴汝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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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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