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8號
- 原告
- 溪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珊
- 送達代收人
- 陳靈
- 被告
- 張佳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87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台幣(下同)3,8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9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