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83號
- 原告
- 柏堤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女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玫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萬元,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