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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告
捷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成

上列當事人與甫遠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1,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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