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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合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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