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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0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04號

聲請人
鴻揚中台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鳳儒
送達代收人
趙寶德

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依聲請狀所附之資產負債表顯示,該公司資產總額為新臺幣15524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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